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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陇执字第00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张石林与陈小茶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石林,陈小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陇执字第00315号申请执行人张石林,男,生于1968年4月2日。被执行人陈小茶,女,生于1969年8月26日。本院在执行张石林与陈小茶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宝中民三终字第0002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陈小茶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陈小茶于3日内自觉履行向申请执行人张石林支付赔偿款人民币63198.40元,并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人民币529元的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小茶与被执行人张石林自愿达成了由被执行人陈小茶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张石林案件执行款人民币58898.40元、下欠赔偿款3400元抵作张石林赔偿损坏所租房屋大门款、申请执行人张石林放弃要求被执行人陈小茶支付迟延履行金的执行和解协议,该和解协议系双方自愿达成,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现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宝中民三终字第000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建峰审判员  王建敏审判员  李 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小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