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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涿民初字第3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原告郑某某诉被告宋某某伏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建坤,宋春伏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涿民初字第3761号原告:郑建坤,男,198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高官庄镇台头村。身份证号130681198610065511被告:宋春伏,女,198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东城坊镇宋家营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建坤诉被告宋春伏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建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 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康雅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