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涿民初字第3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原告郑某某诉被告宋某某伏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建坤,宋春伏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涿民初字第3761号原告:郑建坤,男,198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高官庄镇台头村。身份证号130681198610065511被告:宋春伏,女,198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东城坊镇宋家营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建坤诉被告宋春伏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建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 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康雅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