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执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张利英与常国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利英,常国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北执字第355号申请执行人张利英,女,1977年7月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被申请执行人常国胜,男,1976年1月生,汉族,安阳县资源运营管理局职工,住安阳市北关区。本院在执行张利英申请执行常国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我院作出的(2014)北民初字第27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4月28日向被执行人常国胜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常国胜于2014年5月6日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常国胜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常国胜名下银行存款90000元,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封志勇审 判 员 刘继霞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彦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