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濉民一初字第00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夏某甲与吴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甲,吴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濉民一初字第00327号原告:夏某甲,男,194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代理人:周维建,临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某,男,198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甲与被告吴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某甲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夏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元,减半收取54元由吴某负担。审判员 刘 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思思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