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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濉民一初字第00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夏某甲与吴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甲,吴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濉民一初字第00327号原告:夏某甲,男,194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代理人:周维建,临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某,男,198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甲与被告吴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某甲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夏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元,减半收取54元由吴某负担。审判员 刘 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思思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