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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肇四商初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吕某诉吕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肇四商初字第174号原告吕某,女,汉族,职业农民,现住肇东市。被告吕某,男,汉族,职业农民,现住肇东市。原告吕某与被告吕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某诉称,2013年1月27日,被告从原告处借款人民币18万元,给出了借据一张,并经涝洲司法所左宝钰见证,口头约定年末还款,但至今未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8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吕某辩称,借款是事实,数额也对,当时没有约定什么时间还款,现暂时没钱偿还。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吕某从原告吕某处借款人民币180,000.00元,于2013年1月27日给原告出据欠据一张,借款至今未付。以上事实原、被告的陈述一致,并有被告出具的欠据一张、身份证复印件两份等经质证核对的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吕某与被告吕某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吕某理应偿还原告借款,被告反驳借据没有还款时间,其暂时无钱偿还,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反驳请求不予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吕某给付原告吕某借款180,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00.0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梁万生代理审判员  姜宝东人民陪审员  王永成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唐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