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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一初字第00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王兴圣、刘学坤与潘庆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0225号原告:王兴圣,男,汉族,1954年6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原告:刘学坤,男,汉族,1953年8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潘庆军,男,汉族,1967年11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兴圣、刘学坤诉潘庆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姜卫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