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一初字第00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王兴圣、刘学坤与潘庆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0225号原告:王兴圣,男,汉族,1954年6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原告:刘学坤,男,汉族,1953年8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潘庆军,男,汉族,1967年11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兴圣、刘学坤诉潘庆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姜卫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