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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睢民初字第00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原告李晓燕诉被告商丘鑫科置业有限公司、商丘商电铝业集团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燕,商丘鑫科置业有限公司,商丘商电铝业集团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睢民初字第00068号原告李晓燕,女,汉族,1963年12月28日出生,住商丘市梁园区。委托代理人陈奎,河南浩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商丘鑫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法定代表人杨英辉,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商丘商电铝业集团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法定代表人郭海军,董事长。原告李晓燕诉被告商丘鑫科置业有限公司、商丘商电铝业集团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晓燕于2015年1月13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晓燕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晓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39元,由原告李晓燕承担。审判员 赵 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雪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