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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民一终字第8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杨洪昌与王舒芹、孙宁江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舒芹,杨洪昌,孙宁江,靳恒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民一终字第8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舒芹,居民。委托代理人焦红霞,泰安泰山泰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洪昌,居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宁江,成年,居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靳恒铎,居民。上诉人王舒芹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3)岱民初字第7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舒芹于2015年1月13日向我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舒芹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舒芹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2元,由上诉人王舒芹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宗光代理审判员  张晓丹代理审判员  陈 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焕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