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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邳执字第35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邳执字第3573-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居民。被执行人王某,居民。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4年7月29日作出(2014)邳民初字第2727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王某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原告李某共同财产分割款5万元,余款5万元于2015年3月20日前付清。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王某负担。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一、对被执行人王某现居住的位于运河街道向阳新村X号楼X楼X室住房一处(2009年6月27日从张虎处购买,系王某与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现还属于王某、李某共同所有。被执行人王某有权居住,无私自处分权,该处房子将来归王某、李某婚生子王昕杨所有;二、对申请人李某申请执行标的10万元及费用,由被执行人王某按每月1000元汇入其婚生子王昕杨的存款帐户。该帐户由申请人李某负责办理。上述每月1000元从2015年元月30日前开始履行,以后每月月底前正常汇入;三、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但约定的还款期限时间较长,至本案在法定期限内不能有效执结,应终结执行,申请人也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4)邳执字第357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再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姚 银执行员 盖克祥执行员 卢伟堂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苗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