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汤执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王文东与李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东,李志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汤执字第382号申请执行人王文东,男,汉族。被执行人李志勇,男,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汤阴县人民法院(2013)汤民三初字第10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9月24日向被执行人李志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志勇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志勇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志勇名下有车牌号豫EEXX**白色小型轿车一辆,申请执行人王文东申请给予查封,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李志勇名下有车牌号豫EEXX**白色小型轿车一辆二、被执行人李志勇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杜连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贺建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