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咸安刑初字第00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黄某甲、肖某某等犯虚报注册资本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咸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鄂咸安刑初字第00062号公诉机关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甲,私营业主。因本案于2012年11月14日被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2013年5月23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肖某某,私营业主。因本案于2013年4月15日被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王小华,湖北天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于某甲,无业。因本案于2013年5月23日被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取保候审。辩护人杨凌,湖北天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聂某某,务工。因本案于2013年5月24日被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宋某甲,务工。因本案于2013年5月24日被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宋某乙,务工。因本案于2013年5月23日被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张某某,驾驶员。因本案于2013年4月16日被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取保候审。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以咸安检刑诉(2013)3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甲、肖某某、于某甲、聂某某、宋某甲、宋某乙、张某某犯虚报注册资本罪,于2014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文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甲、聂某某、宋某甲、宋某乙、张某某、被告人肖某某及其辩护人王小华、被告人于某甲及其辩护人杨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一、2012年2月底,被告人黄某甲在自己经营的咸宁巨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丰公司)欠银行贷款、个人借款近亿元且��法正常运转的情况下,欲将巨丰公司注册资本增加3000万;另在湖北省通山县成立湖北哥林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哥林多公司)办理50万注册资本并后续增资2800万到2850万。被告人黄某甲通过互联网查找到了湖北汇博汇投资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的网页,与被告人聂某某电话联系后,邀约聂某某在咸宁见面,要求由聂某某先后垫资50万、3000万、2800万为巨丰公司和哥林多公司完成垫资、工商注册登记等相关手续,聂某某见垫资资金量大,便与北京上线被告人肖某某联系,并将巨丰、哥林多公司情况向肖某某说明。被告人肖某某同意垫资,并要求按垫资额0.12%收取“提成”费。被告人聂某某回复被告人黄某甲同意垫资,约定按垫资额的千分之三收取“代理费”。2012年3月6日,被告人聂某某为黄某甲垫资50万元,在通山县注册登记哥林多公司后,全额抽回垫资,收取5000元��代理费”。2012年3月初,被告人肖某某与保持合作关系的被告人于某甲共同投资咸宁这笔“订单”,按投资比例收益分成,另外安排属下被告人宋某乙、张某某在北京办理银行业务,自己先后于3月13日和3月28日带领属下被告人宋某甲与聂某某一起到咸宁,先控制黄某甲的财务公章、法人印鉴、股东身份证、银行卡及密码,然后为黄某甲办理变更注册登记的操作。其中:2012年3月13日,肖某某组织资金3000万元,以巨丰公司股东黄某甲的名义,向巨丰公司在农行咸宁分行南山支行开设的公司账号并注入资本3000万元,在完成变更注册登记后,将资金抽回北京浩宇兴泰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账户;2012年3月28日,肖某某组织资金2800万元,以哥林多公司股东黄某甲的名义,向哥林多公司在农行咸宁分行南山支行开设的公司账号并注入资本2800万元,在完成变更注册登记后,将��金抽回其控制的付某账户。聂某某、肖某某、宋某甲为巨丰公司、哥林多公司办理变更注册登记的有关手续后,收取黄某甲“代理费”16.6万元。二、2012年3月至2013年3月,被告人肖某某、于某甲、宋某甲、张某某、宋某乙等人,采用同样的手法,由肖某某、于某甲全面负责垫资业务,并提供资金;于某甲、宋某甲负责联系注册垫资业务,并有效控制资金回笼;宋某乙负责、张某某协助将资金转入客户公司指定账户并将资金回笼。先后于2012年3月,为北京天著时代投资有限公司垫资2000万元;2012年3月6日,为贵阳市云岩区中兴银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垫资3000万元;2012年3月28日,为贵州圣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垫资1.2亿元;2012年4月17日,为贵州酬益装饰装潢有限公司垫资500万元;2012年12月12日,为贵州永盛鹏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垫资4930万元;2012年12月13日,为贵州腾盛烨道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垫资3000万元;2013年1月6日,为北京爱特尚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垫资500万元;2013年3月12日,为贵州林城酒业有限公司垫资1009万元。帮助上述公司取得虚假验资报告,欺骗工商登记部门,取得公司注册登记或变更登记。按垫资额的0.1%至0.4%收取“代理费”。2013年5月21日,被告人于某甲、宋某乙到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投案自首;2013年5月24日,被告人宋某甲到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投案自首。2013年10月8日,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依法追缴赃款900万元。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的事实向法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伙同被告人聂某某以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5850万元,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被告人肖某某、于某甲、宋某甲、宋某乙、张某某伙同他人,以欺诈手��,虚报注册资本共计3.8539亿元,共同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为他人取得公司登记,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虚报注册资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于某甲、宋某乙、宋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聂某某、张某某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定性均无异议;被告人宋某甲、宋某乙均辩称:自己是打工的,其行为是按老板要求实施;被告人肖某某辩称:起诉指控的第二大笔,其行为不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其未去过贵州,只是把资金借给于某甲。被告人于某甲辩称:其行为不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被告人肖某某的辩护人对本案的罪名不持异议,认为肖某某在本案中应为从犯;起诉指控在北京及贵州两地涉案金额2.6939亿元,肖某某未参与,只是向于某甲借贷若干资金,���法应不予认定;本案的大部分犯罪行为不在咸宁,该案应移送管辖或办理相关管辖手续,对本案的管辖存疑。被告人于某甲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于某甲的行为不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于某甲主观上是以谋取资金利息为目的,并非用欺骗手段注册成立公司,客观上仅为出借资金的行为,后以还款的形式将款项收回,并无欺诈行为;于某甲也不是申请公司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不符合本罪的主体身份;巨丰公司的3000万元,于某甲未参与,哥林多公司2800万元,于某甲是出借,且只有300万元;起诉认定的北京、贵州等八家公司并未追究公司负责人或股东的刑事责任,无法查清本案事实;对本案的管辖存疑。经审理查明:一、2012年2月底,被告人黄某甲在自己经营的巨丰公司欠银行贷款、个人借款将近亿元且无法正常运转的情况下,欲将巨丰公司增加注册资本3000万元;另在湖北省通山县成立哥林多公司办理50万元注册资本并后续增资2800万元到2850万元。黄某甲的儿子黄某丙通过互联网查找到了湖北汇博汇投资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的网页,并与被告人聂某某电话联系,邀约聂某某在咸宁见面。黄某甲要求由聂某某先后垫资50万元、3000万元、2800万元为巨丰公司和哥林多公司完成垫资、工商注册登记等相关手续。聂某某见垫资资金量大,便与北京的被告人肖某某联系,说明巨丰、哥林多公司的情况。肖某某同意垫资,并要求按垫资额1.2‰收取费用。聂某某回复黄某甲,同意垫资,约定按垫资额的3‰收取代理费。2012年3月6日,聂某某为黄某甲垫资50万元,在通山县注册登记哥林多公司后,全额抽回垫资,收取5000元代理费。2012年3月13日,被告人肖某某安排属下被告人宋某乙、张某某在北京办理银行业务,自己组织资金3000万元,并带领被���人宋某甲与聂某某一起到咸宁,控制黄某甲的财务公章、法人印鉴、股东身份证、银行卡及密码,并以巨丰公司股东黄某甲的名义,向巨丰公司在农行咸宁分行南山支行开设的公司账号并注入资本3000万元,在完成变更注册登记后,将资金抽回北京浩宇兴泰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账户;2012年3月28日,肖某某与被告人于某甲共同组织资金2800万元,由宋某甲、聂某某一起到咸宁,控制黄某甲的财务公章、法人印鉴、股东身份证、银行卡及密码,并以哥林多公司股东黄某甲的名义,向哥林多公司在农行咸宁分行南山支行开设的公司账户并注入资本2800万元,在完成变更注册登记后,将资金抽回其控制的付某账户。巨丰公司、哥林多公司办理变更注册登记的有关手续后,黄某甲支付代理费16.1万元。二、2012年3月至2013年3月,被告人肖某某、于某甲、宋某甲、张某某、宋某乙等人采用同样的手法,由肖某某、于某甲全面负责垫资业务,并提供资金;于某甲、宋某甲负责联系注册垫资业务,并有效控制资金回笼;宋某乙负责、张某某协助将资金转入客户公司指定账户并将资金回笼。先后于2012年3月,为北京天著时代投资有限公司垫资2000万元;2012年3月6日,为贵阳市云岩区中兴银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垫资6000万元;2012年3月28日,为贵州圣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垫资1.2亿元;2012年4月17日,为贵州酬益装饰装潢有限公司垫资500万元;2012年12月12日,为贵州永盛鹏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垫资4930万元;2012年12月13日,为贵州腾盛烨道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垫资3000万元;2013年1月6日,为北京爱特尚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垫资500万元;2013年3月12日,为贵州林城酒业有限公司垫资1009万元。帮助上述公司取得虚假验资报告,欺骗工商登记部门,取得公��注册登记或变更登记。按垫资额的0.1%至0.4%收取代理费。2013年5月21日,被告人于某甲、宋某乙到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投案自首;2013年5月24日,被告人宋某甲到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投案自首。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验资报告、企业登记资料变更情况、银行账户资料证明:被告人肖某某等人垫资为巨丰、哥林多、北京天著时代、贵州林城酒业等公司办理变更注册登记的详细资料及银行账号往来情况。2.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扣押清单证明:公安机关从肖某某、于某甲、付某手中扣押了涉案的银行卡、U盾等物品。3.户籍信息表证明:本案七被告人的出生年月及身份情况。4.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黄某甲、聂某某、肖某某、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于某甲、宋某甲、宋��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5.证人黄某乙的证言:我是巨丰公司出纳,主要负责取现金和付货款。2012年春节后,我弟弟黄某丙想组建一个集团公司,于是向我爸爸黄某甲提议将巨丰公司的注册资本增资到5800万元。当时巨丰公司根本没有这个能力,我爸爸同意后,黄某丙联系增资的中介公司,是个四十几岁的男子,姓聂,在武汉工作。由我弟弟跟中介公司的人谈具体的操作过程,我负责提供我、我弟弟和我爸爸的身份证原件以及公司所有的证件、印鉴、公司公章。2012年3月份左右,中介公司先将3000万元转到黄某甲的农行卡,然后中介公司的人再将这3000万元转入巨丰公司在南山农行的户头,等银行出证明以后,中介公司的人就将3000万元全部转走。我付给姓聂的8万元。2012年3月份,哥多林公司的法人代表是黄某丙,当时公司的注册资本50万元也是由姓聂的中介公司��资的,我和我弟弟各占50%的股份。哥林多公司成立后,我们还是请姓聂的中介公司为哥林多公司增资2800万元,付给姓聂的8.1万元。后哥林多公司法人代表就变更成黄某甲。辨认笔录证明:黄某乙对一组照片进行辨认,指出12号(系肖某某)就是帮其办理虚假增资的聂某某带来的同伙。黄某乙对一组照片进行辨认,指出6号(系宋某甲)就是帮其办理虚假增资的聂某某带来的同伙。6.证人黄某丙的证言:2012年2月份,我父亲黄某甲安排我负责哥林多公司的注册登记,而我对注册登记等一套流程不熟悉,就在互联网上查找相关信息,发现湖北汇博汇投资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及其负责人聂某某的承诺广告,称可以全程帮助有需要的公司在全国范围内的工商部门办理公司注册及提供增资、垫资的业务,只收取合理的手续费,并留有聂经理的手机号码。我见此信息后就告诉我父亲黄某甲,我父亲同意让我去找聂某某办理公司注册的手续。2012年2月底,我与聂某某电话联系,双方谈好按垫资额收取千分之三的手续费。3月6日,聂某某提供50万元注册资金在通山工商部门办理哥林多公司的登记、注册手续,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也是聂某某办理,我付给聂某某现金5000元。2012年3月13日,巨丰公司增资的3000万元是聂某某拿我父亲的身份证在农行咸安南山支行开户的,存折在聂某某手里管理,当时按要求,我父亲把巨丰公司的的法人印章、财务章及工商营业执照等全套手续都交给聂某某,聂某某从我父亲的存折将3000万元转入巨丰公司账户,完成注册登记的有关手续后,接着将款转走,才将有关证件还给我们。2012年3月28日,哥林多公司增资2800万元时,也是把公司的有关证照交给聂某某,办理完有关手续,转走款后才把证照交还我。3000万、2800万��虚假增资的好处费是我哥哥黄某乙支付的,我不清楚。辨认笔录证明:黄某丙通过对一组照片进行辨认,指出2号(聂某某)就是帮其办理虚假增资的人。黄某丙通过对一组照片进行辨认,指出12号(肖某某)系聂某某办理虚假增资的同伙。7.证人付某(于某甲之妻)的证言:我用我身份信息注册了一家北京中亿盛泰商贸有限公司,我是挂名的法人代表。外地开设的U盾、银行卡,都是从外地邮寄过来的,给我保管。以我和父母名字身份开设的北京U盾、银行卡,都是肖某某他们让我开设的。我爱人于某甲的北京U盾、银行卡不是他自己开设的,是肖某某一伙人开设的。于某甲外地的卡,也是肖某某团伙开的。我使用自己的身份证在农行紫南家园支行开设三个账户。其中一个账户现在在我手上,另外卡开设好后,就按照肖某某他们的安排提供给他们公司的宋某乙控制使用。这些银行卡的资金主要是肖某某团伙使用。肖某某是老板,宋某乙是操作网银。我们和肖某某团伙是朋友关系,有一些资金往来。我们这边是我控制账户、网银等,我主要工作就是按照肖某某团伙的要求转账。2012年5月2日,肖某某他们让我去将银行卡销户了。8.证人陈某甲的证言(北京天著时代投资有限公司):我公司2012年3月2日注册成立。2012年同于某甲、于忠联系好后,我和郝丽莉同于某甲谈垫资注册的价格,按1%付费用。2012年3月2日以前,我和郝丽莉将各自的身份证件提供给了于某甲、于忠,办好大约需要三四周的时间。我们注册资金2000万元是于某甲、于忠垫资的。具体这些资金流动,都是于某甲他们操作的。9.证人孙某(贵阳市云岩区中兴银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副经理)的证言:2012年春节过后,我公司召开董事会,董事会决议将公司的注册资金由原来的1.25亿元增资到2.3亿元。2012年3月份左右,因为公司资金已投放出去,账上只有4500万元资金,与增资的总金额相差6000万元,所以公司决定从外面筹集资金,正好在报纸上看到有提供资金帮忙的中介,我们公司的财务就向股东们和公司的老总上报,股东们和公司的老总觉得价格合适,就同意了。6000万元是外面的中介向我们公司提供资金并帮助我们公司在农行贵阳兴关路支行完成验资。银行部门调取的账务资料,是北京亿中佳合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帐户垫资验资的。10.证人李华的证言(贵州圣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人兼股东):2012年3月份,因为考虑到银行对融资担保一类的公司设置的行业门槛是注册资金要到达到一个亿,所以我就提议把公司的注册资金提高,并召集公司的股东开会商量,股东们都表示同意,之后公司的股东徐展就帮忙介绍了一位帮助办理增资扩股业务的张明。经协商,双方谈妥费用9.9万元。我们公司就把相关的资料交给张明去办理,包括我本人、徐展、王捷、杨荣娟四位股东的身份资料。2012年3月28日,由银行账户,户名为宋某甲,分别转入李华两笔3500万元和3700万元;转入徐展一笔600万元;转入王捷一笔1800万元;转入杨荣娟一笔2400万元。总共合计1.2亿元到我公司四个股东的银行帐上。公司验资完毕后,通过我公司在农行贵阳分行青云支行账户将进到公司股东账号的1.2亿元资金分三笔5000万元、5000万元、2000万元转回到北京浩宇兴泰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号上。费用9.9万元分三次支付的。第一次是在2012年2月份,给张明的是5万元;第二次是在2012年6月份,给张明的是2.75万元;第三次也是在2012年6月份,给张明的是2.15万元。11.证人陈某乙(贵州酬益装饰装潢有限公司法人)的证言:2013年4月份���右,我和另一股东张云波合伙商议,想把公司规模和资质搞大点,提出把公司的注册资金从3万元提升到500万元。之后张云波就出去联系了一家代办公司,代办公司要求我们提供公司初期的3万元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公司印鉴、印章、法人和股东的身份证件等。大约花了个把月的时间,代办公司帮我们办理好了,把拿去证照资料还给了我们,我们公司向其支付了2万元左右的代办费,但是以什么方式支付的我不清楚。我们公司当时确实没有实力来完成公司从3万元到500万元的增资,是请外面的代办公司帮忙出资的。2012年4月17日在中国农业银行贵阳分行青云支行完成验资公司验资完成后,对方所提供的验资的资金也转回到甑静的个人账户上。12.证人于某乙(贵州永盛腾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贵州腾盛烨道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的证言:2012年12月11日贵州永盛鹏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4930万元、2012年12月13日贵州腾盛烨道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3000万元验资注册,公司法人、股东并无真实出资,验资前是由于某甲、付某转入资金到公司股东个人账户上,公司验资完成后,提供的验资资金也转回到于某甲、付某的个人农行账号上。这二个公司的增资手续是委托中介去办理的。贵州永盛鹏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增资,公司支付了24万余元的代办费。贵州腾盛烨道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增资,公司支付了13万余元的代办费。13.证人王某的证言:北京爱特尚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股东是我和朱某甲。我们公司的注册资金500万元是朱某甲托一个姓于的朋友解决的,付了5万元钱的手续费。我把身份证交给朱某甲,2013年1月6日,朱某甲和那个姓于的朋友到海淀工商局办的手续。14.证人朱某甲(北京爱特尚品电子商��有限公司股东)的证言:2013年1月5日为公司登记注册的事,我电话联系熟人于某甲,于某甲在外地,让我联系他哥哥于忠,我便与于忠在QQ里谈公司登记注册,费用5万元。2013年1月6日,于忠他们联系上我,让我一起到了中关村东街那里的工商银行海淀支行去办理。之前我向他们提供了我和王某两人的身份证和办理北京爱特尚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登记注册的一套资料,等我赶到银行去的时候,公司的验资已经完成了,正在向银行买支票,正在开具一张支票,我看到当时她们已经把500万元填进支票里了,但这张支票尚未写票头。这笔钱到底转到哪里去了,我就不知道了,还有的就是以我和王某身份在工行海淀支行开户的两张银行卡估计也是她们当时现场开户的。费用5万元我是分两笔支付给于忠。15.证人杨某(贵州林城酒业有限公司的办公室主任)的证言:2013年过年��,我按照朱某乙老总的要求将朱某乙、徐荣金、杜天勇的身份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公司法人印鉴等一整套资料、证件提供给石鹏他们公司(贵州铭凯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这是提供给他们公司办理增资、增加股东两项业务。是他们帮助办理的验资,操作好后石鹏就将上述资料还给了我们。我们连银行都没有去过。贵州林城酒业有限公司和朱某乙等三个账户是代垫资注册公司使用我们提供的证件开设的。增资款1009万元也是按照我们公司要求操作的。另外两个资金账户陈芳、于某甲是代垫资注册公司控制的资金账户。代增资业务做好后,我支付了垫资注册公司约定的几万元的费用,是公司转账给石鹏。16.证人朱某乙(贵州林城酒业有限公司法人)的证言:2013年3月份左右,我公司要进行股东的变更,顺便想把公司的注册资金提高。我就安排我公司的���公室主任杨某来具体操办这个事情,我听杨某讲,他是联系业界的一熟人石鹏(贵州铭凯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业务经理)帮忙办理我公司的变更和验资手续的。石鹏要求杨某提供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印鉴、印章、法人和股东的身份证件等。我们告知石鹏我们股东之间各自的出资比例。大约花了将近个把月的时间,石鹏帮助我们把公司注册好。我们公司支付了石鹏五六万元左右的费用,公司财务打款到石鹏的个人银行卡上去的。2013年3月12日公司验资过程中,公司法人、各个股东并无真实出资,验资前是由代办公司陈芳账户转入资金到公司股东个人账户上,为公司实现注册资金从500万元到1009万元的增资,公司验资完成后,所提供的验资的资金1009万元也转回到于某甲的个人账户上。17.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2012年3月,我在咸宁市工商部门办理了增资手续,将巨丰公司的注册资金从2800万元增资到5800万元,湖北哥林多实业有限公司的前期注册资金50万元和增资2800万元,是我让儿子黄某丙联系办理增资业务的代理人,我把我咸安南大街农行的银行卡卡号报给姓聂的代理人,他就把我的银行卡、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法人印章、公司财务章、公司公章都拿去了,然后代理人把注册资金打入我的农行银行卡,由我的农行银行卡将资金打入我公司账户,我请同业会计事务所完成验资后,他将注册资金又打入北京一家公司,整个打款经过都由他本人操作,款打走后才将我的一套东西归还给我。在办理好了增资手续及完成了公司登记后,我让儿子黄某乙给代理人现金,一次人民币8万、一次9万。公司增资的原因是我在咸宁市市政府看到了有关文件,企业的注册资金达到5000万元,这个公司就有资格办理小额贷款公司,我准��找福建老乡与我一起在福星城开办一个小额贷款公司。这二个公司实际没有增资的能力。辨认笔录证明:黄某甲通过对一组照片进行辨认,指出10号(聂某某)就是帮其办理虚假增资的人。18.被告人聂某某(湖北省汇博汇投资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的供述:我在网站上承诺,各地公司大额垫资、大额增资、大额注册,垫资1000万至10个亿一次性到位,企业摆帐,内、外资设立,项目投资,过桥资金,银行承兑,妥善处理企业难题,上门签约一条龙服务。2012年2月底,咸宁巨丰实业有限公司黄某甲的的儿子黄某丙电话与我联系称,其家在咸宁有一个咸宁巨丰实业有限公司,目前在通山县政府正在对巨丰公司招商引资,巨丰公司也在通山购买土地办厂,巨丰公司的资金都压在货源上面了,要求我出资金帮他们增资,巨丰公司要增资3000万元,湖北哥林多公司先要注册50万元然后再增资2800万元。我见黄某丙需要的资金量大,就与北京的肖某某打电话联系,肖某某同意提供资金,并说按其提供资金的千分之二点五提成。接着我就给黄某丙电话回复,可以垫资帮其办理增资业务。2012年3月6日,哥林多公司先期的50万元是由我来垫资完成,黄某丙给我5000元现金。2012年3月11日,北京的肖某某、宋某甲到武汉与我会合,我们三人一起开车到咸宁,黄某乙、黄某丙向我们提供了巨丰公司的账户(包括公司账户的网上银行密码、U盾)、黄某甲的身份证、巨丰公司的财务印章、公司营业执照及黄某甲的身份证在咸宁南山农行的账户存折和密码等一套东西。3月13日宋某甲将3000万元打入黄某甲个人账户,再由黄某甲个人账户转入巨丰公司账户,取得验资证明的当天,3000万元就由宋某甲转走了。2012年3月27日中午,肖某某、宋某甲从北京坐飞机到��汉,我、蔡志强、肖某某和宋某甲一起到咸宁,黄某乙、黄某丙把银行账户及公司网银U盾、密码等一套东西交给我们,在咸宁农行南山支行,由宋某甲操作进账和出账。办理完这些手续后,黄某乙把中介费打入了我的个人农行银行账户,3月13日,黄某乙打了人民币8万元,3月29日打入了8.1万元。辨认笔录证明:聂某某通过一组照片进行辨认指出6号(宋某甲)系为巨丰、哥林多公司办理虚假增资注册的操作人。聂某某通过一组照片进行辨认指出12号(肖某某)系为巨丰、哥林多公司办理虚假增资注册提供资金的人。19.被告人肖某某供述:2011年底,我成立了北京浩宇兴泰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亿中佳合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我是让张某某和宋某乙分别在北京丰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的,法人代表也分别是他俩,真正的老板是我。宋某乙、宋某甲、张��某是我的员工,宋某乙在北京负责资金转账、控制账户,宋某甲主要负责和我一起出差做这种提供资金的外地操作。张某某是司机,由于文化不高,主要是和宋某乙一起到银行配合宋某乙转账操作,有时帮忙填一下转账的单据。打款的一般流程是由我的公司把增资款打到宋某甲或张某某的个人银行卡或账户里,再由宋某甲或张某某把款打到需要办理增资的企业法人的账户里,再由法人账户打款到银行验资的账户,办理验资后、资金就回到北京我的账户。我和于某甲之间互相拆借资金,我公司资金不够就向于某甲借,于某甲资金不够就向我借,我是与于某甲打电话联系的,于某甲用的账户有时是付某的账户,付某是于某甲的爱人,于某甲也是给其他人提供注册资金和增资业务的。2012年3月12日,通过事前联系,湖北武汉的聂某某、蒋志强加宋某甲和我一起到咸宁来给��家公司办理增资。增资款是我出的,然后再为那家公司在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当时聂某某按我们这一行的要求,将咸宁的企业把身份证、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及用身份证新开的账户都交给我们,宋某甲先使用自己账户将3000万元转入咸宁公司法人的农行账户,当时这卡和密码都在我们手上,被我们控制掌握。然后宋某甲将3000万元从农行帐上转到咸宁巨丰实业有限公司685201040007516账户。在帐上停留了很短的时间,然后分六笔,每笔500万,将该款转回到北京浩宇兴泰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账户。按照约定好的条件,住宿和飞机票等费用都是由聂某某负责。办完后,聂某某当场支付我3.6万元(这是除了住宿费、交通费以外的费用),是按照提供资金的0.12%支付。2012年间,我和于某甲一起投资,一起分钱,我们是一种合作关系。湖北哥林多实业有限公司增资2800万元是我与于某甲、付某合作。2012年3月28日,于某甲安排用付某的账户转入宋某甲账户1000万元和北京浩宇兴泰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账户账户1800万元。我打电话安排宋某乙使用北京浩宇兴泰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账户的账户,将2800万元转到我尾数2617的农行账号。我安排宋某甲分三笔,分别为1000万元、1000万元、800万元转入到咸宁公司的法人或者股东个人账户。然后由宋某甲和聂某某的业务员一起操作转入湖北哥林多实业有限公司。在帐上了停了很短的时间,一般不会超过几分钟,就转回到付某62×××17账户。宋某甲向聂某某收取了3.36万元的费用,是按照0.12%收取的,收的是现金。2012年3月,于某甲同我电话联系,告诉我贵州圣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变更注册垫资需要1.2亿元资金,资金由我来筹措。2012年3月28日,我按照于某甲的要求,安排宋某乙给他汇款,使用宋某甲账户��垫资注册的资金中,我占大部分,我是从肖锐、曹宾、曹亮、张春枫、袁正安等人手中筹措的。于某甲资金占300-400万元的样子。2012年3月6日和7日为贵阳市云岩区中兴银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变更注册资金垫资6000万元的资金,操作也是我安排宋某乙做的。使用宋某、张某某账户。最后这些钱回到我们控制的北京亿中佳合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帐户。于某甲是具体联系公司业务、进行垫资操作,我则负责垫资注册资金的筹措。所得收入还是我们是按照我们占垫资资金比例分的。一般收入是按照每天收垫资额的0.1%费用。2012年12月份,于某甲为贵州腾盛烨道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贵州永盛鹏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变更注册登记的垫资,垫资的资金是于某甲、肖锐、曹宾和我一块筹措的。2013年3月份,贵州林城酒业有限公司变更注册登记,我是否帮助于某甲注册垫资筹资,我记不清楚了。因为这1009万元数字太小了,于某甲自己可以筹集得到,应该是于某甲自己单独做的。被告人肖某某当庭供述,在北京、贵州等地八家公司的垫资,自己没有参与,只是借出资金给于某甲。辨认笔录证明:肖某某通过对一组照片进行辨认,指出12号(聂某某)就是介绍其到咸宁办理增资的人。20.被告人于某甲供述:2004年8月30日,我和肖某某合伙成立了北京中亿丰会计服务有限公司,我投入了500多万元,肖某某投入了千把万的样子。开始王军成每月给利息,就是100万元每月给4.6万元左右。后来,王军成开始拖欠,最后将我们这些钱搞得没有了。从这开始,因为有压力,需要还账,所以我就和肖某某合伙一起在北京外地做一些垫资、办工商执照的业务。一有垫资、办工商执照业务时,我就和肖某某一起分别组织资金,赚了钱后,就按照各自组织的资金进行分成。无论是谁接的单,都是按照组织资金的多少进行分成。我们这伙人主要有肖某某、宋某乙、曹宾、宋某甲、张某某等人。我和肖某某主要负责联系业务、出差做业务,宋某乙主要负责转账、管理组织的资金,曹宾和宋某甲也是负责出差办理垫资、办工商执照。我们在湖北咸宁做过垫资注册业务。3月底,宋某甲一个人来做。垫资的资金后转回到我妻子付某的账户。2012年2月份,我受朋友陈某的委托,注册了一家北京天著时代投资有限公司,陈某将他的身份证和股东身份证、住所证明等提供给了我。注册资金2000万元的垫资,是委托肖某某具体操作的,完成验资,将工商执照办理出来给我。2012年3月28日,肖某某和我为贵州圣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变更注册垫资1.2亿元,最后资金是回北京浩宇兴泰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帐户。这些垫资注册的资金中,肖某��、肖锐占大部分,我占300万元左右。肖某某负责垫资注册资金的筹集,具体联系业务、跑业务都是我负责。我们所得收入是按照大家所出的垫资资金比例分的。2012年3月,我接贵阳中介联系,为贵阳市云岩区中兴银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变更注册垫资业务。我和肖某某联系好,决定为贵阳市云岩区中兴银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变更注册垫资6000万元,资金由肖某某筹集,我负责操作。2012年3月6日,我让肖某某汇款到相应的股东账户。当时是在农行贵阳兴关路支行,贵阳市云岩区中兴银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网银、印章、法人股东的身份证、银行卡都在我手上控制。法人股东的银行卡是我们自己重新开设。资金是肖某某安排人筹集的。完成注册垫资后,我将这6000万元转回北京亿中佳合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012年12月份,为贵州腾盛烨道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司、贵州永盛鹏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变更注册登记的垫资,垫资的资金是肖某某、肖锐、曹宾和我一块筹集的。我在贵州贵阳农行具体操作的,贵阳的代办人负责联系,我们和公司的人是不接触的。这两笔业务我们赚了11万元的样子。我按照4%的比例分4000多元。2013年1月6日,北京汉华登记注册代理事务所帮助北京爱特尚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办理工商执照的资金流向。验资的注册资本500万元是我们帮客户朱某甲垫资的,操作是我电话控制操作的,客户朱某甲是我一个老客户。资金是我们在网上找的一家代理,是他们出资的,垫资注册工商注册完成后再付款。帮助北京爱特尚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完成垫资注册。收了朱某甲5万元,我们付了网上代理公司4.5万元,我们赚了5000元。2013年3月份,贵州林城酒业有限公司原来注册资金500万元也要我们垫资,加上增资的509万元,实际垫资是1009万元。垫资是按照1.2-1.4‰收取费用,我们收了1万多元钱。是中间代办给我们的现金。这些资金是肖某某和我们一起组织的。21.被告人宋某甲供述:我在北京浩宇兴泰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亿中佳合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做事,帮肖某某为其他公司登记注册垫资或者变更注册登记的垫资业务。账户是用我身份证开的。账户控制在肖某某手上,是肖某某为其它公司注册登记垫资流转资金用的。咸宁巨丰实业有限公司、湖北哥林多实业有限公司是我们帮其变更注册登记垫资的。贵州那边的业务都是于某甲负责操作的,资金是肖某某筹集,转账操作有时是宋某乙操作。22.被告人宋某乙供述:北京亿中佳合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是肖某某用我的身份证在北京市开办的一个公司,该公司法人是我,但实际控制人是肖某某,该公司在北京农行开了一个账户,这个公司和账户都是肖某某在使用,账户平时的操作是我,但都是按肖某某的指示来完成操作。肖某某也用张某某的身份证办理了北京浩宇兴泰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实际的控制人也是肖某某。我主要的任务就是按肖某某的指示给有关账户打款及有关账户资金回笼了,我第一时间通知肖某某。咸宁巨丰实业有限公司和湖北哥林多实业有限公司一样,肖某某也同贵州圣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业务,我是按肖某某指示,在北京方面的我方公司及个人账户的进账、转账由我操作的。贵州圣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变更注册资金的垫资、贵阳市云岩区中兴银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垫资都是我按肖某某的要求操作。23.被告人张某某供述:我是北京浩宇兴泰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代表,也是北京亿中佳合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这个公司宋某乙是法人代��。肖某某是帮别人公司做注册垫资的生意,因为这种违法违规的生意怕被司法机关查处,肖某某为逃避打击就使用我和宋某乙的身份资料办理。我和宋某乙都是肖某某的员工。注册垫资生意是2010年开始的。公司主要有肖某某,他是实际上的老板。肖锐(肖某某的弟弟)是我们公司的股东。公司注册垫资操作,账户控制都是由肖某某、宋某乙操作,后来宋某甲也来公司做过一段时间的注册垫资操作。肖某某和宋某甲经常出差去办这种注册垫资,我和宋某乙就在家里做。2011年与2012年肖某某、于某甲、付某就一起做注册垫资生意,很多使用的都是以我名字注册的北京浩宇兴泰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012年3月,湖北哥林多实业有限公司、咸宁巨丰实业有限公司垫资注册业务是我公司做的,肖某某和宋某甲一起出差去办的这些业务。北京的转账,是宋某乙负责。我们公司���资金运作的事情同于某甲、付某联系主要是肖某某和宋某乙。2012年3月份左右,按照肖某某要求,我找到付某,我们一起到北京北四环附近一家农行,用付某的身份资料开设了一家的银行卡。当时付某自己设定了银行卡和网银的密码。她将网银给我后,我将密码按照肖某某的要求改了。肖某某、于某甲他们2012年3月28日为贵州圣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变更注册垫资1.2亿元的资金运作。2012年3月,肖某某、于某甲为贵阳市云岩区中兴银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操作变更注册垫资6000万元。2012年3月份,肖某某、于某甲为北京天著时代投资有限公司注册登记的变更注册登记垫资2000万元。2012年12月,肖某某、于某甲为贵州腾盛烨道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贵州永盛鹏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操作变更注册垫资3000万元。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肖某某、于某甲、聂某某、宋某甲、宋某乙、张某某等人以欺骗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其行为均已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起诉指控2012年3月6日,肖某某、于某甲等人为贵阳市云岩区中兴银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垫资3000万元的事实,因贵阳市云岩区中兴银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副经理孙某证实中介为其公司垫资6000万元完成增资,被告人肖某某、于某甲、宋某甲、宋某乙、张某某均供述为贵阳市云岩区中兴银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垫资6000万元,且有相关书证予以佐证。故该指控应予更正,认定虚报注册资本金额为6000万元。被告人于某甲、宋某甲、宋某乙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聂某某、肖某某、于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宋某甲、宋某乙、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肖某某、于某甲、聂某某等人为起诉指控的上述公司注册或变更注册登记业务,并提供资金,帮助上述公司取得虚假验资报告,欺骗工商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注册登记或变更登记,被告人肖某某、于某甲的辩护人认为二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及肖某某的辩护人认为肖某某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起诉指控的北京、贵州等八家公司的垫资,因于某甲供述是与肖某某一起共同完成垫资业务,宋某甲、宋某乙、张某某也予以证实,故被告人肖某某及其辩护人认为是借贷关系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故本案的管辖符合相关规定,被告人肖某某、于某甲的辩护人认为本案管辖存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于某甲没有参与咸宁巨丰公司3000万元的垫资业务,能得到被告人肖某某的印证,被告人于某甲及其辩护人对此所作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甲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被告人肖某某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0万元;被告人于某甲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罚金人民币450万元;被告人聂某某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被告人宋某甲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宋某乙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免予刑事处罚。二、被告人肖某某、于某甲、聂某某非法所得的16.6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刘英审判员徐燕人民陪审员吴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章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申请供述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供述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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