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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椒商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杨华富、陈最友与陈最友、黄正德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华富,陈最友,黄正德,黄仙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椒商初字第22号原告:杨华富。委托代理人:梁国强。被告:陈最友。被告:黄正德。被告:黄仙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华富与被告陈最友、黄正德、黄仙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权的合理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华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由原告杨华富负担。审 判 员  黄 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王竞垭附件: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