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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掇刀民初字第00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原告朱道琼与被告万义录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掇刀民初字第00029号原告朱道琼,女,汉族,兴山县人,住湖北省兴山县水月寺镇白果园村。被告万义录,男,汉族,兴山县人,住湖北省兴山县水月寺镇白果园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道琼诉被告万义录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朱道琼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诉讼费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墙登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郭江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