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掇刀民初字第00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原告朱道琼与被告万义录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掇刀民初字第00029号原告朱道琼,女,汉族,兴山县人,住湖北省兴山县水月寺镇白果园村。被告万义录,男,汉族,兴山县人,住湖北省兴山县水月寺镇白果园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道琼诉被告万义录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朱道琼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诉讼费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墙登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郭江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