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民执字第9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刘英英诉被告陈俊峰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英英,陈俊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北民执字第903号申请执行人刘英英,女,汉族。被申请��陈俊峰,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原告刘英英诉被告陈俊峰离婚纠纷一案中,刘英英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对(2014)北民初字第12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并提交了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4)北民初字第12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关 山代理审判员 康勃勃代理审判员 刘新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吕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