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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民执字第9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刘英英诉被告陈俊峰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英英,陈俊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北民执字第903号申请执行人刘英英,女,汉族。被申请��陈俊峰,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原告刘英英诉被告陈俊峰离婚纠纷一案中,刘英英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对(2014)北民初字第12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并提交了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4)北民初字第12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关 山代理审判员  康勃勃代理审判员  刘新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吕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