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张商初字第01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江阴金天板业科技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升超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金天板业科技有限公司,张家港市升超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张商初字第01159号原告(反诉被告)江阴金天板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华士镇华陆路1号。法定代表人赵金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兴,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汪晓璇。被告(反诉原告)张家港市升超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金港镇后塍朱家宕村。法定代表人顾维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晓健,江苏国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钱晓瑜,江苏国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江阴金天板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张家港市升超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江阴金天板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诉,张家港市升超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本院认为,江阴金天板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诉及张家港市升超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反诉均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江阴金天板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本诉。二、准许张家港市升超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26800元减半收取13400元由江阴金天板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6819元(已减半收取)由张家港市升超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施沈东审 判 员 宋志成人民陪审员 陈珊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陶学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