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浙嘉刑终字第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顾娣英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顾娣英
案由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浙嘉刑终字第378号原公诉机关平湖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顾娣英。因本案于2014年9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平湖市看守所。平湖市人民法院审理平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顾娣英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案,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2014)嘉平刑初字第973号刑事判决,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顾娣英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被告人顾娣英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顾娣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顾娣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顾娣英撤回上诉。平湖市人民法院(2014)嘉平刑初字第97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沈宏宇代理审判员 朱 凯代理审判员 徐 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晓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