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海商初字第1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陈进、许琴与泰州市韩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进,许琴,泰州市韩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海商初字第1492号原告陈进。原告许琴。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顺华,许琴婆母。被告泰州市韩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泰州市海陵区海陵北路191号。法定代表人汤友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飞,该公司员工。原告陈进、许琴与被告泰州市韩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蒋玲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由于案情复杂,本院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陈进、许琴与被告泰州市韩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蒋 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钟洁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