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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东西湖执字第00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张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帅,江莉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东西湖执字第00099号申请执行人张帅。被执行人江莉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帅与被执行人江莉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江莉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江莉芳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谌 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许鹏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