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贾吴民初字第0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贺恒全与刘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恒全,刘忠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贾吴民初字第0387号原告贺恒全。被告刘忠华。原告贺恒全诉被告刘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民报适用简易程序,后因案情复杂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4年8月27日、2015年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贺恒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忠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贺恒全诉称,2010年8月31日,被告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向原告借款286000元,并答应原告一段时间就偿还,但借款后,被告迟迟不肯归还借款。后原告从被告送土款中抵扣8万元,剩余借款一直未付,现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06000元。被告刘忠华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告贺恒全与被告刘忠华系朋友关系。被告刘忠华因建厂房急需用钱向原告贺恒全借款,并于2010年8月31日于出具借据,内容为“借据今借到贺恒全现金贰拾捌万陆仟元正(286000元)借款人刘忠华2010.8.31号”。2010年11月1日,原告贺恒全在扣除利息66000元后,交付被告刘忠华借款220000元。2012年10月,被告刘忠华将对王衍风享有的80000元的债权转让给原告贺恒全,冲抵原告贺恒全欠王衍风货款。剩余借款,被告刘忠华一直未偿还。以上事实,有借据一份、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明细对账单一份及原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贺恒全与被告刘忠华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原告贺恒全在预先扣除66000元利息后将剩余借款220000元交付被告刘忠华,在庭审中,原告贺恒全自认被告刘忠华通过债权转让方式,抵扣借款80000元,故被告刘忠华尚欠原告贺恒全借款140000元。故对原告贺恒全要求被告刘忠华偿还借款206000元,本院支持140000元,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刘忠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其对相应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忠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贺恒全借款140000元;二、驳回原告贺恒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30元,由被告刘忠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孙永福代理审判员 王民报人民陪审员 吴莉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 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