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虎执字第1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桂林兵与苏州鑫澳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林兵,苏州鑫澳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虎执字第1059号申请执行人桂林兵。被执行人苏州鑫澳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先根,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桂林兵与被执行人苏州鑫澳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虎民初字第09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苏州鑫澳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桂林兵申请强制执行,立案执行标的xxx元,案件执行费xxx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苏州鑫澳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目前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14)虎民初字第0921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娄 强执行员 师永义执行员 吴嘉懿二〇一五年一���十三日书记员 毛立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