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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菏开民初字第1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高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菏开民初字第1004号原告高某,女,197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开发区。被告于某某,男,197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定于2015年1月13日上午9时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审 判 长  郭红梅审 判 员  王平文人民陪审员  牛银姣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玉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