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一初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1
案件名称
蔡凤俊与蔡艳峰、蔡凤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凤俊,蔡艳峰,蔡凤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一初字第110号原告:蔡凤俊。被告:蔡艳峰。被告:蔡凤荣。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凤俊与被告蔡艳峰、蔡凤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凤俊至本院规定期限届满未依法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肖振亮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云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