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郓民初字第19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贾岳平与王辉、济南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岳平,王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郓民初字第194-2号原告贾岳平,农民。被告王辉,农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岳平诉被告王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郓城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8日作出(2015)郓民初字第194-1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的肇事车辆鲁A×××××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被告向本院提出申请,并提供80000元现金担保,要求解除对鲁A×××××小型普通客车的查封。本院认为,被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鲁A×××××小型普通客车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孟凡惠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