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0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沈阳力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沈阳波贝美容护理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力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波贝美容护理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0196号原告沈阳力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凌德秀,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军,系辽宁晟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丹,女,汉族,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沈阳波贝美容护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丽。本院受理原告沈阳力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波贝美容护理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规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用,违反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一)项,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程丽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代 姗 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