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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象民初字第1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张银聪与张银聪、张金聪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张银聪,张金聪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象民初字第1108号原告: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东街道环湖路1号。法定代表人:王祉絖,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文达,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银聪,建筑工程师。被告:张金聪,无固定职业。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徐忠诚,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银聪、张金聪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6456元(原告缓缴),减半收取33228元,由原告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谢世常审 判 员  张文芝人民陪审员  孙根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赖芒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