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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瑶执字第0198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孙娅玲与合肥安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娅玲,合肥安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瑶执字第01984号申请执行人:孙娅玲,女,196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被执行人:合肥安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孙爱武。本院在执行孙娅玲与合肥安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瑶调确字第00002号确认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胜执行员 周 峰执行员 瞿玲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司晓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