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邵东民初字第245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原告敬某某与被告黄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敬某某,黄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邵东民初字第2450号原告敬某某,女,197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陈星平,湖南启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甲,男,1969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敬某某与被告黄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红旗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敬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星平、被告黄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敬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1993年11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了两个男孩。因双方草率结婚,婚后感情不好,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喜好打牌,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使得原告无法忍受。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小孩黄某乙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支付抚养费。被告黄某甲辩称,原告诉称事实不属实。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比较好,但自2011年起原告开始与婚外异性有染,为此原、被告才发生矛盾。被告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0年经人介绍相识,1993年10月8日双方在邵东县简家陇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1994年1月12日生育长子黄博,2002年12月18日生育次子黄某乙。近几年来,因被告认为原告有外遇,双方为此及其他生活琐事经常发生吵闹、打架。2014年10月27日,被告因原告在QQ上与异性聊天打了原告,原告遂离家出走,原、被告分居至今。以上事实,有婚姻状况证明、户籍证明、病历及诊断证明以及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的当庭陈述在卷予以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共同生活多年并生育了两个小孩,说明原、被告之间建立起了较为牢固的夫妻感情基础。现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对原、被告夫妻感情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但本院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只要原、被告双方加强交流沟通,以家庭为重,相互尊重、相互谅解,原、被告夫妻关系还有和好的可能。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敬某某要求与被告黄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敬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李红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谢利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人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