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横刑初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被告人刘某某犯强奸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强奸,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横刑初字第00003号公诉机关横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2005年6月25日因犯抢劫罪被永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13年2月4日刑满释放。2014年8月31日因涉嫌强奸罪被横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经横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横山县看守所。横山县人民检察院以横检诉刑诉(2014)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强奸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横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横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29日1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其宿舍内将2007年12月4日出生的拓某某奸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被告人又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未作辩解。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9日1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下班后,在华电榆横分公司职工宿舍内观看黄色影片。期间,拓某某(2007年12月4日出生)和拓某某A(四岁)来到刘某某宿舍与刘某某共同观看影片,刘某某将宿舍门反锁,哄骗拓某某脱下裙子及内裤,自己也脱下裤子,让拓某某骑在其肚子上,模仿影片中的动作。后用手摸拓某某的阴部,并将其阴茎插入拓某某阴道内约一厘米左右时,拓某某喊疼,刘某某将其阴茎拔出,如此反复两三次后,因快到上班时间,刘某某让拓某某离开其宿舍。上述事实,经庭审举证、质证,有下列证据在案佐证。第一组书证:受案登记表、抓捕经过、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提取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拓某某门诊病历。第二组证人证言:拓某某B(被害人之父)、魏某某(被害人之母)、梁某某(被害人之伯母)拓某某A(2009年10月7日出生)的证言,上述证言证明拓某某被刘某某奸淫的情况。高兴会、朱兴柱的证言证明,2014年8月31日晚10时许,听到在宿舍区有吵闹声。郭马良的证言证明,刘某某借过他的黄色影片。杨永辉的证言,证明其在刘某某的宿舍看见有黄色碟片。第三组:被害人拓某某的陈述。第四组: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第五组:鉴定意见。第六组:现场勘查笔录。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证据间相互关联、彼此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为满足其淫欲,明知是幼女,且在共同观看黄色影片期间,哄骗被害人脱下内裤模仿影片中的动作,并对被害人实施奸淫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刘某某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本院为保护妇女性自由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31日起至2023年8月3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冯振恩审 判 员 刘春燕人民陪审员 余世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子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