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王维炎犯故意伤害罪刑事减刑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维炎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176号罪犯王维炎,男,1963年3月2日出生,四川省开江县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重庆市垫江监狱服刑。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7日作出(2009)梁刑初字第285号刑事判决,认定王维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2年12月29日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重庆市垫江监狱于2014年12月24日以罪犯王维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王维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监狱记功二次,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维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09年7月13日起至2018年1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军审 判 员 庞志红代理审判员 张 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阮雪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