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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兴民初字第3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霍正策与江祖成、谭秀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正策,江祖成,谭秀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兴民初字第3069号原告霍正策。被告江祖成。被告谭秀容。本院在审理原告霍正策诉被告江祖成、谭秀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正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申请保全费1270元,由原告承担(已交)。审判员  谭敬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英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