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兴民初字第3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霍正策与江祖成、谭秀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正策,江祖成,谭秀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兴民初字第3069号原告霍正策。被告江祖成。被告谭秀容。本院在审理原告霍正策诉被告江祖成、谭秀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正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申请保全费1270元,由原告承担(已交)。审判员 谭敬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英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