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和法民二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梁凤清与陈碧晓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凤清,陈碧晓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和法民二初字第6号原告梁凤清,女,汉族,1976年9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被告陈碧晓,女,汉族,1979年9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和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凤清诉被告陈碧晓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原告梁凤清提出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凤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钟小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曹海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