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民初字第13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王敏霞、史慧杰等与赵洪水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敏霞,史慧杰,赵洪水,刘雅洁,孙风良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民初字第1337号原告王敏霞,女,195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退休工人,住邢台市临城县,原告史慧杰,男,198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邢台市临城县,被告赵洪水,男,196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被告刘雅洁,女,196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冶金西生活区,被告孙风良,男,197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敏霞、原告史慧杰诉被告赵洪水、被告刘雅洁、被告孙风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敏霞、原告史慧杰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敏霞、原告史慧杰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敏霞、原告史慧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王敏霞、原告史慧杰负担。审 判 长 刘 茹人民陪审员 杜志乾人民陪审员 高建广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静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