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湟执字第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马忠与马占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和解终本)2014-681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忠,马占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湟执字第681号申请执行人马忠,男,1974年6月18日生,回族,农民。被执行人马占全,男,1972年11月15日生,汉族,农民。执行标的:115672.8元。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忠与被执行人马占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12月23日向被执行人马占全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4年12月29日前自觉履行义务。双方当事人于2014年12月29日达成和解履行协议:被执行人马占全承诺于2015年1月10日给付案款15000元,于2015年11月30日前给付案款40000元,于2016年11月30日前给付案款60672.8元。申请执行人表示完全同意被执行人马占全的给付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受理的(2014)湟执字第681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马 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国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