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聊东民初字第398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高某与乌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乌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聊东民初字第3987号原告:高某,女,198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聊城经济开发区。被告:乌某,男,1982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聊城经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乌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乌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对被告乌某的起诉。案件受理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梁怀敬人民陪审员 胥 春人民陪审员 梁荣荣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