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执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8-08
案件名称
烟台锦源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先进精密工业(烟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锦源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先进精密工业(烟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91号申请执行人烟台锦源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法定代表人史锦田,总经理。被执行人先进精密工业(烟台)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朴城秀,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烟台锦源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先进精密工业(烟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开商初字第2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诉讼期间,查封被执行人先进精密工业(烟台)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烟台开发区房产及车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暂不申请本院启动评估拍卖程序,且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做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开执字第9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孟广新审判员 孙永刚审判员 汪田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来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