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民初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卫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初字第125号起诉人李某某,男,汉族,生于1983年6月13日。2015年1月13日,本院收到起诉人李某某的起诉状,起诉人李某某与卫某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13年2月按当地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后开始同居生活,后于2013年10月22日在乐都区雨润镇人民政府补办了结婚登记。婚初夫妻感情较好,于2014年4月14日生育女孩李某甲,后双方经常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致使夫妻关系不和。其妻于2014年5月底回娘家居住至今。现起诉人李某某以夫妻感情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其妻离婚。经审查,本院认为双方婚生女孩生于2014年4月14日,其妻卫某某分娩后不足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故本案起诉人李某某在其妻分娩后一年内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李某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安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文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