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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一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1

案件名称

田瑛诉朱明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瑛,朱明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一初字第17号原告:田瑛,被告:朱明月,本院在审理原告田瑛诉被告朱明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田瑛未在我院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原告田瑛经本院通知,在限定的期限逾期未缴诉讼费,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孙俊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天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