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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山执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王守兰与王衍珍、宋永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守兰,王衍珍,宋永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山执字第218号申请执行人王守兰,农民。被执行人王衍珍,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宋永永,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山民初字第21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11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规定的义务给付赔偿金233363.3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王衍珍在中国农业银行泰安岱庙分理处62×××64帐户内存款102295.2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姜广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