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法民初字第00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黄万群与重庆市合川区车山矸砖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0115号原告黄万群,女,196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陈秀芝,重庆市合川区云门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重庆市合川区车山矸砖厂,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双凤镇车山村,组织机构代码20360472-8。执行事务合伙人蒋均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万群与被告重庆市合川区车山矸砖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黄万群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万群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黄万群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万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交纳5元,由原告黄万群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程 杨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宇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