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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肥东执字第00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01

案件名称

黄山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山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范宜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肥东执字第00139号申请执行人:黄山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被执行人:范宜让,男,195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申请执行人黄山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与被执行人范宜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肥东民二初字第00417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4年1月21日向被执行人范宜让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4年1月28日前履行判决书义务,但被执行人范宜让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范宜让银行存款111946元(含执行费1538元、诉讼费1185元、利息6693.1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林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光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