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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执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邹某甲与邹某乙、邹某丙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阜执字第9-1号申请执行人:邹某甲,农民。被执行人:邹某乙,农民。被执行人:邹某丙,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邹某甲与被执行人邹某乙、邹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邹某甲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执行(2014)阜民一初字第30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邹某乙、邹某丙已将应给付申请人邹某甲的全部款项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阜民一初字第3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桑文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