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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乐柳商初字第1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朱建丹与朱建丹、何建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朱建丹,何建碎,朱小红,陈方坤,倪庆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乐柳商初字第113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负责人:冯卫兵。委托代理人:陈勇。委托代理人:郑素。被告:朱建丹。被告:何建碎。被告:朱小红。被告:陈方坤。被告:倪庆碎。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与被告朱建丹、何建碎、朱小红、陈方坤、倪庆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830元,减半收取4915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均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黄 敏人民陪审员  刘海宇人民陪审员  吴力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施古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