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霞民初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王丽金与王立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金,王立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霞民初字第177号原告王丽金(曾用名王丽钦),女,1968年3月6日生,汉族,霞浦县人,住霞浦县。被告王立荣,男,1974年6月16日生,汉族,霞浦县人,住霞浦县。原告王丽金诉被告王立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丽金、被告王立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丽金诉称,被告王立荣以做生意缺乏资金为由,于2010年8月20日向原告王丽金借款25万元整,并立有借条为凭。后经原告王丽金多次催讨,被告王立荣均以各种理由搪塞,至今分文未还,被告人的行为给原告造成经济和精神上的双重损失。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王立荣偿还借款25万元。被告王立荣辩称,近年来其共向原告借款120-150多万元,原告所诉仅是部分。其愿意偿还。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姐弟关系,2010年8月20日被告王立荣向原告王丽金借款250000元,至今未还。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借条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债务应当受法律保护。被告王立荣欠原告王丽金借款250000元,事实存在,证据充分,被告王立荣应予偿还。因此,原告王丽金诉请被告王立荣偿还借款25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立荣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丽金借款2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50元,由被告王立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赵美珠审 判 员 陈美花人民陪审员 汤淑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丹阳附注:一、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二、执行申请提示本判决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关于中止、中断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限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