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商初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王广魁与张世江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广魁,张世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商初字第168号原告王广魁。被告张世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广魁诉被告张世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8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江海波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