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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滨马商初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9-10-25

案件名称

无锡翔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无锡浩胜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无锡翔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无锡浩胜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滨马商初字第00012号原告无锡翔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崇安区广瑞路1401号501-503。法定代表人荀以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蓉,甘肃昶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浩胜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马山街道七号桥。法定代表人梁国宝。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翔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无锡浩胜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翔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2日提出撤诉申请,且明确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胡正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洪光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