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县民初字第45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周舜钦与王航、孙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舜钦,王航,孙光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县民初字第4503号原告周舜钦。被告王航。被告孙光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舜钦与被告王航、孙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舜钦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舜钦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舜钦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107元,减半收取554元,由原告周舜钦负担。审 判 员 陶湘浪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李 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