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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县民初字第45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周舜钦与王航、孙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舜钦,王航,孙光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县民初字第4503号原告周舜钦。被告王航。被告孙光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舜钦与被告王航、孙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舜钦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舜钦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舜钦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107元,减半收取554元,由原告周舜钦负担。审 判 员  陶湘浪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李 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