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执异字第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等与北京亚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北京实创科技产业发展公司,北京亚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亚都科技集团,北京实创高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异字第00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三爱大厦2层。负责人马琳,行长。委托代理人王金光,男。申请变更人北京实创科技产业发展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22号六层。法定代表人罗卫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姚占红,男。被执行人北京亚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营福路9号院2号楼2层211。法定代表人何鲁敏。被执行人北京亚都科技集团,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营福路9号院2号楼2层211。法定代表人何鲁敏。被执行人北京实创高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22号。法定代表人陈晓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婧,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3)海民初字第893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以下简称民生银行总行营业部)与北京亚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都科技公司)、北京亚都科技集团(以下简称亚都科技集团)、北京实创高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实创高科技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北京实创科技产业发展公司(以下简称实创科技产业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采取书面审查形式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变更人实创科技产业公司称,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民生银行总行营业部与实创科技产业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将其依据(2013)海民初字第8935号民事判决书对亚都科技公司、亚都科技集团、实创高科技公司的债权转让给实创科技产业公司。实创科技产业公司已经支付了债权转让款,并将债权转让事宜通知了各债务人,现应享有对亚都科技公司、亚都科技集团、实创高科技公司的债权,故提出申请,请求变更实创科技产业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民生银行总行营业部认可实创科技产业公司所述属实,同意变更实创科技产业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实创高科技公司称,收到了债权转让通知,同意变更实创科技产业公司为申请执行人。经本院审理查明:2013年4月1日,本院对民生银行总行营业部与亚都科技公司、亚都科技集团、实创高科技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3)海民初字第89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北京亚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借款本金三千三百万元及利息、复利、罚息(截止至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的利息为三百七十五万零九百三十一元零四分,自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复利、罚息,按《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中关于利息、复利及罚息的约定计算);二、被告北京亚都科技集团、被告北京实创高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北京亚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北京亚都科技集团、被告北京实创高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之后,有权向被告北京亚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追偿。判决书生效后,民生银行总行营业部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本案仍在执行阶段。另查:民生银行总行营业部与实创科技产业公司于2013年12月20日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民生银行总行营业部将(2013)海民初字第893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权转让给实创科技产业公司,实创科技产业公司于2013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转让对价2310万元。2013年12月27日,实创科技产业公司以银行电汇形式,向民生银行总行营业部支付2310万元。2014年5月2日,实创科技产业公司作出《债权转让通知及催收通知》,实创高科技公司、亚都科技公司、亚都科技集团在该通知书上盖章回执。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进行转让的,受让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本案中,民生银行总行营业部与实创科技产业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认为其合法有效。现实创科技产业公司已经支付了全部转让款,并已将债权转让事宜通知到各债务人,故实创科技产业公司已合法取得本院(2013)海民初字第893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债权。因此,实创科技产业公司提出的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海民初字第893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申请执行人由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变更为北京实创科技产业发展公司。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提出复议的,应递交复议申请书及副本,并附相关证据。审 判 长 杜润林审 判 员 张 旸代理审判员 潘亮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崔佳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