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商初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淄博高新区永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山东新空间置业有限公司、山东蜘蛛人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高新区永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山东新空间置业有限公司,山东蜘蛛人建设有限公司,山东新空间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王霞光,郑长鹏,王奉东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商初字第158号原告:淄博高新区永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告:山东新空间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山东蜘蛛人建设有限公司。被告:山东新空间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王霞光,男,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告:郑长鹏,男,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告:王奉东,男,汉族,现住淄博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高新区永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新空间置业有限公司、山东蜘蛛人建设有限公司、山东新空间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王霞光、郑长鹏、王奉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淄博高新区永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山东新空间置业有限公司、山东蜘蛛人建设有限公司、山东新空间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王霞光、郑长鹏、王奉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淄博高新区永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99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淄博高新区永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山东新空间置业有限公司、山东蜘蛛人建设有限公司、山东新空间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王霞光、郑长鹏、王奉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淄博高新区永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399000元。二、如被告山东新空间置业有限公司、山东蜘蛛人建设有限公司、山东新空间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王霞光、郑长鹏、王奉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淄博高新区永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不足1399000元,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晓凤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