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鼓民初字第563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原告查小勇与被告戴育勋、邓处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査小勇,戴育勋,邓处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鼓民初字第5638号原告査小勇,男,汉族,1979年4月20日生。被告戴育勋,男,白族,1976年11月29日生。被告邓处昌,男,汉族,1989年5月15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龙蟠中路69、37号。负责人娄伟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善军、刘珺,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査小勇诉被告戴育勋、邓处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庆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査小勇、被告人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戴育勋、邓处昌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査小勇诉称:2014年10月5日晚18时,原告査小勇驾驶苏A×××××小轿车在建宁路与被告邓处昌驾驶的车牌号苏A×××××福田轻货车相撞,经交警六大队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被告邓处昌负全责。苏A×××××车主为被告戴育勋,该车在人保公司投保。原告修车花费2960元,价格鉴证费140元。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车辆损失2960元、车损价格鉴证费14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人保公司辩称:肇事车辆苏A×××××仅在我司投保交强险,我司愿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车辆损失2000元,对于超出2000元部分的损失及鉴定费、诉讼费我司不应承担。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戴育勋、邓处昌未到庭,亦未提供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5日18:00,査小勇驾驶苏A×××××小轿车在建宁路与邓处昌驾驶的车牌号为苏A×××××福田轻货车相撞,交警六大队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邓处昌负全责。苏A×××××车辆车主为戴育勋,该车辆在人保公司投保交强险。另查明,2014年10月13日,南京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向査小勇出具车辆损失鉴定书,载明苏A×××××车辆损失金额为2960元,此次鉴定收费140元。2014年10月15日,南京市鼓楼区成耀达汽车维修中心向査小勇开具修车费发票,金额为2960元。査小勇陈述因苏A×××××车辆系借用他人车辆,邓处昌、戴育勋未及时处理事故,自己先行维修后还给车主,并未从苏A×××××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获得赔偿。上述事实,由原告査小勇提供的事故认定书、车辆损失鉴定书、鉴定费发票、维修发票、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被告人保公司提供的投保信息单,以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本案系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财产损害纠纷。交警大队认定被告邓处昌负事故全责,本院予以采信。肇事车辆已在被告人保公司投保交强险,人保公司应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2000元。被告邓处昌、戴育勋无其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视为其放弃在一审中的质证、答辩权利。邓处昌系实际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戴育勋系肇事车辆所有人,其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査小勇车辆损失超出2000元的部分即960元、鉴定费140元应由戴育勋、邓处昌承担。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査小勇车辆损失2000元;二、被告戴育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査小勇车辆损失960元,被告邓处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被告方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鉴定费140元,合计340元,由被告戴育勋、邓处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李庆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见习书记员 徐瀚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