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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河民初字第1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8

案件名称

原告郭学义与被告山西省河津市小梁乡辛庄村民委员会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学义,山西省河津市小梁乡辛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河民初字第1199号原告:郭学义,男,1955年1月6日生,汉族。被告:山西省河津市小梁乡辛庄村民委员会。负责人:郭汝纪,男,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学义与被告山西省河津市小梁乡辛庄村民委员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学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昌才审 判 员  史孟强人民陪审员  赵建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胜瑞 微信公众号“”